印发《关于加强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层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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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09〕251号

印发《关于加强办公、商业及工业 建筑层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层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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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办公、商业及工业 建筑层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层高的管理,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和都市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对办公和商业建筑层高的管理

(一)本办法中的办公建筑是指:在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编码为053)建设的建筑物,以及在其他类型用地上建设的附属性办公用房和建筑物。

本办法中的商业建筑是指:在批发零售用地和住宿餐饮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编码为051和052)建设的建筑物,以及在其他类型用地上建设的附属性商业用房和建筑物。

(二)单层办公和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限制。

(三)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6米且≤7.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7.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二层及以上的层高≤5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5米且≤6.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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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6.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四)非单层办公和商业建筑一至四层(除入口大堂、中庭等公共空间外)的层高≤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五层及以上(除中庭等公共空间外)的层高≤4.5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4.5米且≤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平衡(对于特别建筑的设备用房或楼层等,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但该类用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栋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层高>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二、对工业建筑层高的管理

(一)本办法中的工业建筑是指:在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编码为061和063)建设的建筑物。

(二)单层工业建筑的层高不受限制。

(三)非单层工业建筑的首层层高≤8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8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二层及以上的层高≤4.5米时,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层高>4.5米且≤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平衡(对于特别建筑的设备用房或楼层,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平衡,但该类用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栋建筑物地上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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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的10%);层高>6米时,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平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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