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VOC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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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苯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甲苯与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二甲苯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合计 刷 总VOCs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a印刷方式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Ⅰ时段 0.4 1.8 5.4 0.4 1.8 5.4 aaⅡ时段 1 15 80 1 15 120 Ⅱ时段 0.4 1.6 5.1 0.4 1.6 5.1 aa1 30 120 1 30 180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总VOCs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苯 0.1

4.5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6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1 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标准值的50%执行。

4.6.2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3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5. 监测

甲苯 0.6 二甲苯 0.2 总VOCs 2.0 7

DB44/ xx-2010 5.1 布点

5.1.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 16157执行。 5.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 5.2 采样和分析

5.2.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 采样计平均值。 5.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

表4 VOCs监测方法

序号 1 2 3 4 a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气相色谱法 (对、间、邻)二甲苯 总VOCs 附录Da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 监测工况要求

5.3.1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3.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3.3 对于VOCs燃烧处理装置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11%氧含量时的数值。其他工艺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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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 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A.2 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A.3 安装VOCS处理设施的企业,其VOCS处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宜大于90%。

A.4 利用排气筒排放VOCs的污染源,应定期检测。每次检测时至少4 h,检测报告应含检测浓度值、小时平均值及总平均值。监测报告应当由质检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企业应依据管道VOCs检测结果及含VOCs原料记录情况,计算全厂VOCs的年排放量结果。 A.5 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6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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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 ,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2Q?Qc?h/15?

式中:

Q——排气筒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c ——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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