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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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政联席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校长提

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参加,列席人员由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

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召开会议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派专人做好会议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

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定期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

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党委。

(三)党委不定期召开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执行情况

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定期对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

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列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

一。对认真执行并卓有成效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程序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

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等学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

行。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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