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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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

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

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做好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桂”战略,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

管服务的要求,努力营造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机制和环境;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

展活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校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

受各种捐赠;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于前款规定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和论证,主持校

长办公会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五条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有关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一般两周左右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提交书记办公会决定。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

问题,应充分做好准备,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会前党委书记与校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涉及副职分管工作的议题,还应与相关副职沟通,取得共识。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

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和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5.招生就业、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

题。

7.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计划,制定优秀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

8.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与

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9.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及议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非党员校长视需要列席,

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由书记与校长或其他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

出。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制度及其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副校长参加,监察处(室)长(主任)列席。党委、

纪委领导同志可视工作需要,由校长邀请参加。校长办公会也可以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重大问题须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提交议题的

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建议。重大问题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拿出初步方案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贯彻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办法。 2.学校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3.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 4.学校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

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

育人”活动。

6.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

加强财务管理。

7.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8.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

取院(系)、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问题。

10.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由校长召集或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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