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霸《法理学原理》授课体系总结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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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陈景辉《法理学原理》授课体系总结

法概念论体系

★法与命令 霍布斯【命令与建议】:①为谁的利益;②是否具有强制性;③是否是被指向者感到拘束;④被指向者的数量是一还是多 法的定义 ★法与道德 形成了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争论 ★法与规则 形成了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关于法律决定性问题的争论 自然法 法的概念 ★法与道德、法与规范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 法概念的基本立场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决定性的肯定 ●法律形式主义 ★法律的决定性问题 兰德尔【形式主义法学】:注重演绎的逻辑 霍姆斯【法律预测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在于经验 ●法律现实主义 成熟的法律现实主义 卢埃林【规则怀疑论】:反对法律决定性,支持决定性 弗兰克【事实怀疑论】:反对法律决定性,也反对决定性

柏拉图【理念自然法】:世界是由理念世界和现象构成,理念成为现象的本质——“哲学王” 哲学自然法 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目的论”——人从自然上讲应该是城邦的生物,注重经验 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注重研究管理万事万物的普遍的规律 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有些规律适用古代自然法 西塞罗【永恒法的观念】:体现普遍理性,适用于万事万物的法律 于万事万物,称作永恒法;而有些规律只适用于人,称作自然法 奥古斯丁【三分法】:①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与世俗法;②原罪说:是否得到救赎,不在于努力,而在于上帝的选择 神学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托马斯阿奎那【四分法】:①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实在法)和神法;②上帝和凯撒分别代表信仰和理性 霍布斯【“国家至上”的社会契约论】:①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利的,这种自然状态是最黑暗的;→②因此需要一个“全能政府”,需要一个的主权者。③主权者受到自然权利的制约;+ ④因为先有主权者后有契约,所以主权者不受契约约束;→⑤主权者在世俗社会拥有绝对的权力,法律以命令方式产生 近代自然法 (理性自然法) 洛克【“有限政府”的社会契约论】:①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基本权利,这种状态是美好的但是缺乏缺乏审判权;②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政治国家或一个主权者来弥补自然权利的缺陷;③主权者受到自然权利的制约;+④因为先有契约后有主权者,所以主权者受到契约约束;→⑤主权者的权利具有扩张性,为了保护自然权利,应当对主权者的权力进行限制,即“有限政府” 卢梭【公意论】:①自然状态下我们有自然权利权利,但是进入政治国家中会让渡(丧失)一部分自然权利——“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虽然我们丧失了一部分自然权利,但是政治国家在替我们做事情;→③如果政治国家的意志当中包含“我”个人的意志,那么“我”本身就是自由的;→④如果公意中已经包含了“我”个人的意志,“我”却不按公意行事,国家可以强迫“我”

休谟【事实与价值二分论】:①“事实”与“应当”(价值)两分,二者之间不能互相推导,彼此独立——分离命题(法与道德的联系)和社会事实命题(法律是被发现的还是被创造的);②法律一定要建立在事实领域,而道德则是属于价值领域;两者毫不相干 【休谟的理论对自然法的打击】:①因为“事实”与“价值”之间不能互相推导,所以自然法关于“实在法违法自然法将丧失效力”的基本信条将失去基础;②只有事实领域才存在知识的可能性,引入法律领域之后可知,只有事实法(实在法)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知识,因此推导出“法律一定要建立在事实领域”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 奥斯丁【命令理论】: ①将法律化约为主权者的命令,而命令又可分为义务、制裁和强制; ②用服从习惯来确定主权者 【奥斯丁理论和两大命题的关系】: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满足休谟的分离命题和社会事实命题: ①法律事实上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应当是什么是另一回事——符合分离命题; ②命令、义务和强制都是事实——符合社会事实命题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①认同事实与价值两分,但认为事实没有知识上的属性,只有价值才有知识上的属性;②事实体现因果关系,其核心是必然性;而规范则体现归属关系,其核心是选择的而非必然的。所以只能不断寻找规范的最原始的效力来源,最后不得不假设一个基础规范(基础规范具有假设性和预设性,无法解释基础规范从何而来) 【凯尔森理论和两大命题的关系】:凯尔森的理论符合分离命题,不符合社会事实命题:①坚持事实上的纯粹性和相对价值的纯粹性——符合分离命题;②认为事实只是研究的对象没有知识的属性,所以在理论中没有事实存在的余地——不符合社会事实命题 【哈特对奥斯丁理论的批评】:⑴对“惩罚”的批评:①被迫和有义务是有区别的:命令理论可以解释被迫,但是无法解释有义务——“抢匪情境”;②将法律简化为刑法,忽视了法律的多样性,命令理论支持者回应:民法是法律的片段。哈特称这是两者对法律的功能的认识不同:哈特认为法律的功能能不是惩罚,而是在法律以外的范围指引我们的行动(行动理由)⑵对“服从习惯”的批评:习惯会导致行动一致性,但造成一致性的未必是习惯,规则也可以导致一致性——习惯和规则是有区别的:①违反习惯不会引发批评,但违反规则会引发批评;②违反习惯不构成批评的理由,但违反规则本身就是批评的理由;③习惯没有被大多数人感知,习惯仍然存在,但规则没有被大多数人感知,规则就不存在;④习惯并不必然包含有义务,规则之下必然包含有义务;⑤(内在观点是接受者,外在观点是观察者)→奥斯丁只看到了法律外在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法律内在的规范性 哈特【规则理论】 【规范规则与社会规则】⑴哈特将法律化约为规则,而规则并不必然是一个社会事实。只有社会规则才是社会事实,而其他的则是社会成规。→⑵将规则分为一般规则与社会规则,一般规则不以社会实践为前提,只有规范态度;社会规则以社会实践为前提,包含事实和规范性要求,没有无穷回溯的难题,本身就是终极规则的答案。(习惯只有社会事实部分,所以哈特最终讨论的规则是社会规则,完全排除了习惯的存在) 用来针对行动的初级规则是一个一般规则,不以社会事实存在为条件;而用来针【规则效力难题】:⑴一种回答:规则的效力来源于事实上被遵守——问题是:规则的效力是价值命题,事实上被遵守是事实问题(休谟已回答);⑵另外一个规范导致此规范有效——问题是无穷回溯,如何终结问题链条(凯尔森理论即存在此问题)⑶哈特的解决方案:初级规则+次级规则的方式来实现:①“规则的不确定性”:制定初级规则(针对行动的规则);②“规则的僵化性”:制定次级规则(针对规则的规则);③“规则的无效力”:初级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次级规则,而次级规则的效力来自于自身 对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则是个社会规则,以社会事实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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