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9]95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 / 4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统一,推进依法行
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科室,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2 / 4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
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科室或者法制科室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制定机关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3 / 4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