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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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委托人: 代建人:

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于2013年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代建任务,并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利,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提出变更建议,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对设计变更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条 委托人负责监理、设计材料采购及施工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 对代建人在代建服务范围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协议具有审批权。 第十一条 对经代建人初审后的送审结算、决算进行委托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代建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三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受委托人

委托组织对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负责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5)在委托人许可的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7)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本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乘以项目代建费费率3%计算;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技术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规费,图纸审查费,工程招标费,监理费,工程检验和检测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弱电工程费,小区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费,景观工程费等,但不包括征地、拆迁、融资费用等。工程结算控制价指为完成本项目除征地、拆迁费用及融资费用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项目代建管理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代建方人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务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等费用,双方另行约定的按约定计算。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 。

第十六条 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应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①委托人根据代建人对项目设计优化的深度及优化后委托人的满意度,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代建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取工期奖励和质量奖励。

(1)工期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工期(约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按奖3000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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