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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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 名词解释

1. 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度编纂在一起

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4.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民法学有狭义

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法调整以平等自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和财

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a)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货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等 2)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特征 (二)

民法的性质(+我国)

1) 民法是私法。

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关于划分公法与私法 的标准,较有说服力的说法是折中说,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 2.有商品。

3.有商品与货币[或者商品)的交换。

关于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是由民法规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从而使民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是

现代国家的

基本特征。在观念上应当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市民与公民。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重在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

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这里讲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 制定法

1. 宪法有关民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立法依据,不是作为民法的表现形式的渊源。“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具有私法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产生效力应以民法的概括条款或者不确定性概念为“桥梁”,通过法官对概括条款的“合宪解释”,以宪法精和内容充实之,将基本权利转化为私法规范,从而使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间接效力。应当借鉴该理论,将宪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概括性条款作为“桥梁”使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又有利于保持民法稳定性和灵活性 2. 民事法律

?

这里所说的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

有些法律从整体上看其性质属于行政法或者经济法,但是其中有关于民事方面的条款,也属于民法规范。

3. 民事法规。 i.

行政法规专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词是从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的性质而得名的,其内容不限于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事规范,其效力次于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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