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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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3 【实施日期】2017.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 1 / 2

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

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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