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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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监督制度和检查方法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所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和由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持证检验员对压力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附件进行检验。

我国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进行。现有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按照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后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验后的在用容器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1)年度检验。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内容。年度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出以下结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停止运行。(2)全面检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涡流检测、声发射检测、硬度检测、金相检验、化学成分或光谱分析、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气密性试或其他方法。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6、事故处理

发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事故之后,应立即按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4)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5)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事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然后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事故调查。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检总局参加。特大事故则由国家质监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监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监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监行政部门参加。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电梯

1、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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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刚性导轨之间。

电梯的基本规格由七个参数组成:

(1)电梯的用途:可分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两用梯、病床电梯、住宅电梯、杂物梯、观光梯等。 (2)额定载重量:指制造和设计规定的电梯载重量。它是设计制造和选用和使用电梯的主要依据。一般有630、800、1000、1250、1600、2000kg等。

(3)定速度:指制造和设计规定的电梯运行速度(m/s)。它也是设计制造和用户选用电梯的主要依据。1m/s及以下的为低速梯,大于1m/s而小于等于2m/s的为快速梯,2~3m/s的为高速梯,3m/s及以上的为超高速梯。 (4)拖动方式:指电梯采用的动力种类。可分为交流电力拖动、直流电力拖动、液压拖动等。

(5)方式:指对电梯运行实行操纵的方式。一般有手动控制、按钮控制、信号控制、集选控制、并联控制、梯群控制等。

(6)厢尺寸:指轿厢的内部尺寸和外廓尺寸,以深×宽表示。主要由梯种和额定载重量决定。 (7)型式:指电梯门的结构型式。可分为中分式门、旁开式门、直分式门等。

2、电梯是机、电、电子技术一体化的产品。其机械部分好比是人的躯体,电气部分相当于人的神经、微机控制部分相当于人的大脑。 电梯的总体结构如下:

(1)曳引系统:由曳引机、钢丝绳、导向轮等组成。 (2)导向系统:包括轿厢、对重的导轨及其导轨架。 (3)轿厢: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

(4)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关门机构和门锁等组成。 (5)对重平衡系统:包括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等。

(6)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动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和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 (7)电气控制系统: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平层装置和选层器等组成。

(8)安全保护系统:由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端站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错相保护、超越上下工作位置的保护装置、层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等组成。 3、电梯的工作条件

为了电梯的正常运行,国家标准规定了电梯运行的条件如下: (1)海拔不超过1000米;

(2)机房内的空气温度保持在摄氏5~40度之间;

(3)运行地点的最湿月,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摄氏25度; (4)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应在±7%的范围内;

(5)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性尘埃存在。 4、电梯的报警和救援装置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通过报警或通讯装置应能将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通过救援装置将人员安 全救出轿厢。

(1)报警装置:电梯轿厢内必须安装应急照明和报警装置,并由应急电源供电。在外部电源断开的情况下,该应急电源应能保证至少一个小时的供电。应急照明必须有适当的亮度,在紧急情况时,能看清报警装置和有关的文字说明。报警装置应保证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同时轿厢内必须有清楚易懂的使用说明,告诉乘员如何使用报警装置。

(2)救援装置:电梯困人的救援不提倡乘员从轿内自救,以免发生意外事故。特别是现在的电梯从设计上就决定了救援必须从外部进行。救援装置包括曳引机的手动操作装置和层门的人工开锁装置。机房内的紧急手动操作装置,应放在拿取方便的地方,盘车手轮应漆成黄色,开闸扳手应漆成红色。为使操作时知道轿厢的位置,机房内必须有层站指示。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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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1)电梯应由有证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从业人员应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电梯操作。(2)电梯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得使用。(3)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起重机械

起重机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物料的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按其功能和构造特点

可分为三类:(1)轻小型起重设备:特点是轻便,构造紧凑,动作简单,作业范围以点线为主。如千斤顶、电动葫芦等。(2)起重机:特点是可以使吊物在空间上实现垂直升降和水平运移。如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3)升降机:特点是吊物只能沿轨道升降。如施工升降机等。

2、起重机械的主要组成。(1)工作机构:它是起重机械的执行机构,其作用是使被吊运的物品获得必要的升降和水平移动,从而实现物品装卸、转载、运输、安装等作业要求。起重机上常用的工作机构有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2)金属结构:它是起重机械的骨架,决定了起重机械的结构造型,它用来支承工作机构、物品的重力和自身重力以及外部载荷等,并将这些重力和载荷传递给起重机械的支承基础。(3)动力设备:它为起重机械提供工作动力、控制、照明、联络等。

3、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一般由起升传动系统分出一个运动动作去触发一个电气开关,造成起升机构停止工作,从而起到保护作用。(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起重机失控撞向缓冲器和止挡前停止运行机构工作的一个保护装置。由一个动作机构和一个电气开关组成。(3)缓冲器:在起重机械失控撞向止挡或其他同一轨道上的起重机前起缓冲作用。(4)锚定装置和夹轨器:露天工作在轨道上的起重机,在静止状态下为了防止由于大风的作用使起重机自行滑行,从而失控造成脱轨甚至倾翻事故而设计的一个保护装置。(5)起重量限制器:防止起重机械超载从而引发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而设计的一个安全装置。它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的继续动作,而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一般在大吨位起重机上使用。

4、其他。(1)起重机械应由有证单单位进行制造、安装和维修。起重机从业人员应取得《起重机作业人员证》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2)起重机械应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三)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机关、团体、厂矿、学校、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范围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属于特种作业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汽车、叉车、搬运车、装载机、推土机和挖掘机等。

1、厂内机动车辆的总体构造。(1)动力装置,作用是发出动力。(2)底盘,作用是接受动力装置发出的动力,使车辆产生运动.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组成。(3)车身,用来安置驾驶员、乘员或货物。(4)电气设备,作用是保证动力装置正常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它由电源、起动机、点火系以及照明、信号装置等组成。(5)工作装置,用来完成各种专项作业。如叉车的货叉、装载机的铲斗等。

2、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1)运行制动器,又称脚制动或脚刹车,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制动,使车辆减速或停车。(2)停车制动器,又称手制动,用于车辆处于停车状态的制动,以防止车辆自行滑溜。(3)倒车报警装置,为了弥补驾驶员观察的缺陷以及对周围人员预先警示而安装的一个保护装置。

3、其他。(1)完好的车辆,是搞好安全行驶、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车辆的转向器、制动装置、前桥、车轮、轮胎、照明、灯光、信号、喇叭等技术状况,必须完好,才能确保安全。(2)为了确保安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车速也作了规定:汽车速度≤1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等其他车辆≤5公里/小时。(3)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机构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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