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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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专用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车辆发动机盖子上喷印“运政”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大小统一为18cm×20cm。在“运政”文字标识下方喷印“YUNZHENG”

大小为(8cm×12cm)。车辆尾部喷印车辆统一编号,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大小为4cm×10cm,具体编号方式如下:

呼和浩特市(运A001) 包头市(运B001) 乌海市(运C001) 赤峰市(运D001) 呼伦贝尔市(运E001) 兴安盟(运F001) 通辽市(运G001) 锡林郭勒盟(运H001) 乌兰察布市(运J001) 鄂尔多斯市(运K001) 巴彦淖尔市(运L001) 阿拉善盟(运M001) 满洲里市(运E901) 二连浩特市(运H901)

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语、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 凡安装示警灯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

用车辆,必须持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车辆; (二)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可免交通行费和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审验。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道路运

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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