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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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公墓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类 别 水泥坟 土 坟 双穴 单穴 3400(含劳务费) 2600(含劳务费) 3000(含劳务费) 2200(含劳务费) 1、征地涉及的公墓迁移工作应当自迁坟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适当奖励: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12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7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并采取骨灰存放纪念堂、骨灰撒江等非占地安葬方式的,另奖励300元/座。逾期未迁移的墓穴,将作为无主墓穴,作深埋处置; 2、公墓的认定按照民政部门的标准执行。 备 注

表2—12: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类别 水泥坟 土坟 双穴 单穴 1050 800 520 400 征地涉及的散坟(除表2—11所指的公墓以外的坟墓)迁移工作应当自迁坟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适当奖励: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3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至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的,奖励100元/座;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墓穴迁移并采取骨灰存放纪念堂、骨灰撒江等非占地安葬方式的,另奖励300元/座。逾期未迁移的墓穴,将作为无主墓穴,作深埋处置。 备注

表2—13: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项 目 水泥桥 砖 桥 简易水泥板桥 人行道板 水泥渠 混凝土储水池 标准垃圾池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片石护坡 水泥下水道 规 格 直径0.23米 直径0.3米 直径0.6米 直径0.7米 补偿标准 1300元/平方米 1050元/平方米 400元/平方米 65元/平方米 65元/立方米 160元/平方米 400元/个 400元/立方米 130元/立方米 10—15元/米 13元/米 52元/米 105元/米 110元/米 备注 按桥面面积计算 按桥面面积计算 按桥面面积计算 下水涵管 — 9 —

项 目 规 格 直径0.8米 直径1米 直径1.8米 补偿标准 130元/米 230元/米 650元/米 备注 表2—14: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项目 动力电增容 配电柜 电线杆 方杆 动力线 照明线 路灯 灯箱 规格 10米 8米 6米 4寸 3寸 2寸 1.5寸 1寸 0.6寸 8寸 6寸 4寸 3寸 2寸 1.5寸 1寸 0.6寸 0.4寸 补偿标准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1300元/根 1050元/根 780元/根 300元/根 5元/米 3.5元/米 300元/盏 130元/盏 水增容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17 铸铁自来水管 18 镀锌自来水管 105元/米 78元/米 52元/米 40元/米 35元/米 30元/米 40元/米 25元/米 21元/米 附表三: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类别 未满16周岁人员 1.0 标准 — 10 —

备注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人员

附表四: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 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鱼 塘 临时用地 其他土地 取土用地 (深度) 堆土用地 7.8(0.52) 3.9(0.26) 7.8(0.52) 补偿费标准 3.9(0.26) 说明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内补偿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第二年按此标准支付补偿款 备注 1米以内 6.0(0.40) 1—2米 12.0(0.80) 2—3米 18.0(1.20) 2米以内 3.9(0.26) 2—4米 5.25(0.35) 4米以上 6.0(0.40)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其他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在市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确定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占用农用地需另行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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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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