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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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土地储备资金应

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核算。

(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

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1 1001 库存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 1004 财政应返还额度5 1005 应收利息6 1006 预付工程款7 1007 其他应收款8 1101 收储项目9 1102 待摊支出 二、负债类10 2001 短期借款11 2002 应付利息12 2003 应付工程款

13 2004 应交税费14 2005 其他应付款15 2101 长期借款 三、净资产类16 3001 土地储备资金 四、收入类17 4001 财政拨款收入18 4002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19 5001 交付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库存现金数额。

第10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银行存款时,借记“收储项目”、“预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四、土地储备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

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银行存款数额。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土地储备资金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土地储备资金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土地储备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004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收储项目”、“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土地储备资金额度。 第1005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期计算确定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期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收利息金额不大的,也可于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相关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土地储备资金银行存款应收未收的利息。 第1006号 预付工程款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储备项目预付给有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工程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土地储备项目发生预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办理土地储备项目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支出,借记“收储项目”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预付工程款,贷记本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工程款项,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预付的工程款项。

第1007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利息、预付工程款外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收回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余额。 第1101号科目 收储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土地储备项目设置明细账,并在土地储备项目下设置“征地和拆迁

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摊支出转入”、“交付成本”等明细科目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采用社会保障安置的,所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对于所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应在本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土地开发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其他直接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储备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待摊支出转入”明细科目,核算分摊计入土地储备项目成本的待摊支出。 (五)“交付成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项目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土地储备项目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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