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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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行绿色施工,是建筑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重大举措,对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以及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规范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以示范工程推进绿色施工在行业的推广,引导我省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50640、中建协《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

第五条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项目,应从已立项的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日常申报、集中立项评议、定期发文公布的方式。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1、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

2、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备,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和方案,符合《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3、申报工程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同意申报。

4、工程已列入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申报,经当地协会审核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下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2、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议,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列入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计划。

3、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定期对列入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进行网上公布并发文。

第九条 申报资料包括:

1、《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具体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过程管理,体现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的示范效应。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价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进行。各完成后应书面向示范工程工作小组报告绿色施工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管,配备相应的机构人员,制定监管计划,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听取承建单位的绿色施工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已列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资格,并上网公布: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绿色验收资料和绿色施工相关数据及PPT光盘,由示范工程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绿色施工实施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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