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项目技术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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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立一个地籍区目录,再在地籍区目录下建立各地籍子区目录,地籍子区目录下建宗地目录,宗地目录下再按资料类型建立分目录,分目录统一命名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建房许可证、证明材料、申请书、地籍调查审核表、界址签章表、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他,再根据资料类型将各影像文件存放到相应目录下。注意:对于共用宗,存放类型和上面相似,只是在宗地号的目录名称前加“G”作为前缀。

工作底图统一DOM正射影像图,根据测区居民地疏密程度,可将原1:2000的正射影像图放大为1:1000或更大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

2、权属调查的要求

(1)权属调查的主体为颍泉区范围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宅基地;

(2)村庄内已有道路、规划道路和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宗地调查范围;

(3)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为共用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无法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4)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的不予调查。 (5)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祠庙、村委会、经济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

(6)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分户调查。

(7)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8)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9)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10)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1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2)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3)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形成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面积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县政府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14)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15)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

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16)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17)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18)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发证: ◆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等。

◆ 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应注意调查房屋的滴水线,一般只在房屋后面留滴水线,房屋左右不留滴水线。

(2)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视其使用情况可以划入宗地内,但应注意统一。

(3)两宗地间的公共通道必须留出,不准被占用,但两宗地间不可通行死胡同可以划入宗地,界址线位置以用户指界为准。

(4)所有宗地不准占用街道、道路等公共用地,尤其是沿街的走廊、飘楼、阳台等不得划入宗地。

(5)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暂不考虑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面积,只按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现状和地方习惯进行调查。

(6)严禁界址线斜切房屋或者对空地等进行不合理的分割。 (7)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围墙、墙体归属;

(8)长期无人居住的宅基地按实地现状和地方习惯进行调查,并由村委或乡(镇)国土所出具长期无人居住证明材料。

3、指界通知

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根据宗地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或经济社干部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或电话、口头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且一并到场指界。指界通知应准确可靠,若送达指界通知书应有签名备查,并收取回执。

4、实地调查

调查人员携带调查底图和申报材料等到现场会同该宗地土地使用者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或委托代理人)一起调查核实宗地界址点、线、权属来源和使用情况,实地填写地籍调查表、设置界址点标志、堪丈界址边长。

(1)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土地使用者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全称或户主姓名,单位性质、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土地使用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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