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三资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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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具地址一致的证明,来料加工企业即可享受相关政策,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

22、投资者须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文件都不一样,应如何准备相关文件?

答: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3、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上级部门对此有没有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

答:省新闻出版局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将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或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事项委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省外经贸厅也将相应的审批下放到市外经贸局。

24、来料加工印刷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吗? 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根据2008年,商务部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CEPA)的附件规定,内地对港澳印刷和出版服务的具体承诺是: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起,投资方若取得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格,便可比照内地企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要求执行,注册资本要求150万人民币。

2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政府有没有相关的资助?

答: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立扶持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项目,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和验资费,据实全额资助;鉴定评估等方面费用,按50%给予资助。

26、*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能否分多次申报?

答:为方便企业申请,相关的费用可分两次申报。企业可以先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然后再申报验资费、清算审计费、鉴定评估费。

27、*申报转型三资企业发生的费用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企业需在网上填妥申报资料,并打印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市外经贸局关于企业转型的批文、批准证书(含正反面)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及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等复印件;

(3)审计报告、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资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28、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相关表格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企业登陆东莞市外经贸局首页 点击打开“转型升级”专栏下载所需文件即可。

涉及税务方面问题

29、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其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国税局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

按此方式转让的设备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核定价值后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第1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按设备转让交易价格与海关报关单价格差额的25%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交易价格低于海关报关单价格,则该项交易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无法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可否让这类企业享

受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等级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免税,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近年来,国税局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完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建议。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恢复征税,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目前正处于调研论证阶段。

31、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并存期间,可否同时开出税务发票?

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并存的,要求企业账务分开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同时对外承接业务的,国税部门允许其各自针对承接的业务开具税务发票。

32、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实行何种税务政策?

答:根据现行税法,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所取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3、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税务申报流程如何?

答: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东国税发〔2008〕56号)有关规定,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在每个新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发生进口料件后,应凭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分局的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三资企业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后,对加工费收入按规定开具出口发票,对于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免税加工费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免税劳务销售额栏反映,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作纳税申报。另外,根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108号)第九条规定,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应按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总值。

国税局已将有关文件及申报流程放置东莞国税网页供企业查阅。企业可登陆东莞国税网站的“法规搜索”查阅文件以及“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出口退税审核”查阅申报办理流程。

34、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能不能允许以无偿租赁方式交于转型后独资企业使用?

答:对进口超过5年的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如果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外方所有,设备没有离开中国境内,无偿借给外方的投资方企业使用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5、企业在税务部门首次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否不提交“验资报告”?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经咨询,市外经贸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头三个月内首期出资额不少于15%”的外资企业会出具相关批文,工商部门也允许企业先办理工商登记再补验资报告的实际操作。

鉴于上述情况,国税局已于6月份要求各税务分局在办理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时,可以根据市外经贸局出具的相关批文,允许外资企业先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要求企业出资到位时再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给主管税务分局归档。

36、如超过5年设备计入转型后独资企业资本公积,以后能否以资本公积增资? 答:可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由于目前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三资企业时,已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在会计核算上暂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用于转增资本。

37、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税务部门要求追缴多年以来的营业税费,有关部门能否协调以减轻企业的转型成本?

答:经过税务部门协调,现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缴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要依法履行核查税款是否结清的程序,进行税务检查。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的厂租、管理费支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向厂房出租房和管理费的收取方追缴营业税。

38、*转型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转型手续时,地税部门要求核查企业厂房租赁税缴纳情况,是否要追缴厂房租赁税?

答:根据市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117号)明确,对于房屋出租涉及的营业税,市地税局及分局不能向承租方企业追缴。转型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或三资企业设立的税务登记时,不将企业是否拖欠厂房租赁作为办理的前置条件。

39、*地税部门对转型企业的税收违法追溯期为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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