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

5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你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6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

7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城建收费

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劳保统筹基金 收费标准 150元/㎡ 收费依据 市政办法[2005]189号 依照规划平面审批的意见 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建安总造价3.55% 陕建政发[1993]483号 陕建政发[1995]389号 陕政办发[2008]94号 陕政办发[2008]6号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元/㎡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元/㎡ 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审评面 图 2、有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3、由建设单位填写《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登记表》 4、其他相关资料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4]19

各设区实际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设计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深埋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楼项目,按总建筑面积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

8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