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出题人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08出题人马怀德行政法讲义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三) 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可诉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要是指签订国际条约、建交、断交、设立大使、领事馆等。国防、外交行为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国家行为除了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国防、外交行为外,还包括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一些行为。如,

在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在动乱时宣布戒严等均是国家行为。

(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基础

1、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相对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这种行为通常以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判断。 3、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会才能进行追究。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判断标准:

1、 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确定的

2、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适用 3、 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二) 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一般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为法院的承受能力,二为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但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要求取消这一限制。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一)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

(二)可诉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三)可诉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响的行为 为。这里的“等”字应该是“等外”,而不是“等内”,(四) 可诉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即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能性的行为 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五) 可诉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客观依据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1、我国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重点应放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上。

(二)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2、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三)可诉性不作为必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其他组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四)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题。 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一、国家行为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一)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界定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

(一)国家行为的界定 最终决定的行为。由于终局裁决实施上剥夺了当事人的 起诉权,因此,对于终局裁决权的设定作了严格限制,国防行为主要指国家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实施战行政诉讼法规定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争动员、进行军事演习、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主

才可以规定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对于国家最高权力

- 29 -

机关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案件,人规定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因为行政机关自己是无权以任何形式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二) 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现实理由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指导行为是指没有强制政权力强制实现行政指导行为,则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所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对行政指导行为作了定语限制,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无权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违背相对人意志以行

涉及国家秘密、专业性强、行政程序近乎司法程序等理

由。但世界各国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是越来越窄。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

五、刑事司法行为

(一) 刑事司法行为的界定

安全机关的行为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就应当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得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 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 1、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刑事司法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看待。

2、 《刑事诉讼法》已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 刑事司法行为的受害人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一)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界定 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民事调解行为虽然与职权有关但不是行政行为。

仲裁是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即对此已经存在了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若干问题解释》就将行政机关居间作出的仲裁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客观依据

实理由

不具有强制力

八、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二次行为,由于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是不可诉的行为。 (二)重复处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 1、 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2、 违反有关时效的规定。 3、 损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九、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界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二)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一、不作为 二、行政裁决行为

三、行政合同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 (一) 受理行为

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公安机关和国家(一)重复处理行为的界定

调解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 (二) 通告行为 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有些仲裁不服的可以提(三) 确认行为 起诉讼,有些仲裁属于一级仲裁,不得起诉。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一)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的界定

(四) 证明行为 五、事实行为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性质是什么?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以相对人自愿为前提,2、 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哪些? 以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而实现一定行政3、 常见的不可诉行为有哪些? 目的的行为。 4、 什么样的行政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试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完善。

- 30 -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行政诉讼的管辖不同于主管。行政诉讼主管即受案范围,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与其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而管辖则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为了保证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即解决的是第一审(非二审)案件的公正审判,宜于由级别较高的中级法院管辖。但行政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的问题。因此,如何理解和判断案情的“重大、复杂”,《若干问题解释》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具体化。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

第八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派

出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2)社会

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

行政案件的审理。《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的就是涉港、澳、台案件。(4)其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主审的问题。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专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均不能作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至于哪些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 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二)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 便民原则 (二)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 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四)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

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审级,调整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确保审理案件法院的级别高于被告的“行政级别”。 (二)取消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或仅保留基层人民法院对简易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三)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在纵向的级别管辖的基础上

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解决横向上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二、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其一般标准就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 31 -

(一)专属管辖

的管辖权主体作了特别限制,即只能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在目前,专属管辖特指对涉及到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的管辖。

(二)选择管辖

不成的,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与上述的移送管辖不同,它们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产生的前提不同。2、发生的范围不同。3、

专属管辖,又叫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对某类行政案件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规定了两个转移的实质内容不同。 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从中选择一

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了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按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有以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也只能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下三种情形: 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复议机关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1、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自己审判,有权提审;

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法院;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的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现行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增加了原告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含义及意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其意义在于: (一)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

的诉讼成本,不方便原告进行诉讼。二是由于受诉法院(二)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与被告同处一地,法院受理和审理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三)设立管辖异议规则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二、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为被告和第三人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接到应诉通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和内容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指定某一行辖权的人民法院

政案件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按照《行政(二)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本章思考题

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1、 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它包括哪几种? 行使管辖权,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它人民法院管2、 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辖。2、两个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

3、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什么?

- 32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