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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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与终局登记相对应。终局登记又称本登记,是指直接使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记。在进行终局登记之后,当事人所要设立的物权即刻设立,所要变更、废止的物权即刻发生变更、废止的结果。终局登记是在当事人所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需要的申请程序条件)都已经具备时,登记机关按当事人意愿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其他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2、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即本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其债权。比如,老百姓购买预售的住房,因为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因为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这样,购房者将来肯定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因此,预告登记对解决类似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这样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依照本条规定,预告登记不仅可以针对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的情况,还包括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情况。

3、进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预告登记与终局登记的关系。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申请预告登记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终局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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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自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物权法》规定的是除斥期间。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命题题眼

实践中登记错误的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等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与登记机关的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

本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既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包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形。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样规定,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收费]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命题题眼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按件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命题题眼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2、交付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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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4、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第二,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命题题眼

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用了对抗主义,即把登记仅仅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而不是物权变动的条件。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命题题眼

1、观念交付的含义

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而言,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但法律为顾及交易的便利,有时也以无须现实移转占有的“观念交付”替代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情形。本条规定的即是简易交付方式。

2、简易交付的含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的,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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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此时即无须进行现实的交付,在所有权移转或设定质权的合意形成时,在观念上交付视为已完成。也就是说,简易交付是双方当事人以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来代替对动产的现实交付。

3、简易交付的效力。我国《物权法》则特别强调了简易交付方式下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而不是自协议或者合意达成之时。因为在只有合意或者协议的情形下,该合意或者协议不一定会生效。对于不生效的合意或者协议,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根据本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注意这里是“法律行为生效时”而不是“法律行为成立时”。

[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命题题眼

本条主要规定了指示交付方式的效力。 1、指示交付的含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又如,甲将某动产保管于乙的仓库,并持有提取该保管物的单据,后甲将该物出售于丙并与其达成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由于丙同样需要仓库存放该物,故甲直接将向乙要求返还保管物的请求权让与丙,并移交有关单据,从而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丙因此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

2、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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