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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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生效主义。即动产未经交付或不动产未经登记,则该法律行为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公示对抗主义。即当事人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这两种立法例在我国物权法中都存在,需要掌握具体情形。

[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命题题眼

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1、物权取得方面的限制 物权的取得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取得物权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我国土地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单位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通常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特定的文物、军用品等。

2、物权行使方面的限制

(1)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

①征收征用。如本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②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收回用益物权通常发生在当事人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进行建设,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违法行使权利,国家可将其建设用地收回。

③自卫和紧急避险。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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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的限制。

②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一类通常称为相邻关系,也就是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轻微的伤害。

③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对于一些特定物,法律虽不限制其公民拥有所有权,但以其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国防安全而限制其流通,通常规定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如我国文物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题眼

这里的“其他法律”,是指除了《物权法》外,其他可能规定物权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关土地的物权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有关矿产以及采矿的权利;《森林法》规定有关林产的权利;此外,《渔业法》、《海洋法》、《航空法》、《海商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均包含有一些物权制度。在这些规定物权的法律中,《物权法》为基本法,其他法律为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做了上述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命题题眼

1、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1)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我国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用这种体例。按照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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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需要登记,法律行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为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但是,同时也作了灵活性的规定,即有例外。掌握例外的具体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2、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规定的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不发生效力”。地役权一章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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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宅基地使用权一章,也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应当指出,在实践中,为了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有效利用,有关管理部门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了资产性登记,一些法律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种资产性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上是不同的,它只是管理部门为“摸清家底”而从事的一种管理行为,并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强化模拟题

2000年甲将自己的二间私房作价1万元转让给乙,乙加以修缮,在居住1年后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的不发生转移,仍归甲所有。

[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命题题眼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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