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令(第14号)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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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4号,

公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14号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2005-04-01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 (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

(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三)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四)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五)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二)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三)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五)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 (五)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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