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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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 (五)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环境管理制度; (七)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等。 五、检验检测要求

生产企业应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其日常试验工作,取样数量、样品标识、样品留置和养护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一)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取样试验,取样数量及保存方法符合相应规定要求,取出的样品应及时编号保证样品不混淆。

1.散装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厂以5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2.集料: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但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3.粉煤灰、矿粉:相同等级、相同种类以20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4.外加剂:以5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5.钢材: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

态下,预应力混凝土钢棒、低碳热轧圆盘条每60t为一批,冷拔低碳钢丝每30t(甲级)或50t(乙级)为一批,不足时按一批计算。每批按相关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取样试验一次(适用于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取样和留置的试块数量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必须在搅拌地点(一般为出料口)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 m3。

1.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每个工程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供应同工程同配合比超过1000 m3时,可适当减少取样数量,但不得少于每200m3 /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且需同时进行坍落度试验。

2.抗渗试块:每个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数量。

(三)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

并用样品柜统一储存;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填写内容齐全。

3.试验后的混凝土试块留置不少于3天。

(四)试块成型后应在试块上按要求标识及养护;试块标识应清晰、牢固、唯一,并按取样时间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内容应包括成型时间、强度等级、工程编号等信息。标养室必须满足标准养护条件要求。严禁专项实验室替代施工单位养护试块;对于标养室留存的空白试块、其他标识试块,实验室应出具经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同意认可的专门文件进行说明。

(五)各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实时监控。已采用检测管理系统软件监控试验工作的实验室,其当天取样的集料、掺合料、外加剂、成型的混凝土试块,必须当天录入系统。

(六)试验原始记录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数据应真实、清晰完整、可溯,能再现试验全过程。试验原始记录应当时填写,检测数据不得追记和涂改,并有试验人员本人签字,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及时打印并保存电子数据备查。

(七)试验报告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采用统一报告格式打印或书写,数据清晰,结论明确。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完成人员本人签字,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上岗人员审核,授权签字人批准。

(八)使用检测管理系统软件出具的试验报告,其“试验”“审核”“签发”“批准”等栏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工签字确认,严禁使用电子签名。

(九)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建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并做好试验报告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数据分析利用工作,资料档案应包括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验台账、试验不合格项目台账、相应的设备档案、其他与专项实验室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所有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应小于5年。

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按照一站(场)一实验室的原则设立,对于一个生产企业有多个生产站(场)点的,其实验室的设立、管理仍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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