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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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1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X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X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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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 “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除尘滤布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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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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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职务。代理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代理省长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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