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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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的规定由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设备事故和障碍 5.3.1特大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5.3.1.1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达2000万元者。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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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1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非计划停止运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5.3.2.2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3.2.3电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5.3.3 A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A类一般设备事故。

5.3.3.1电网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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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对用户中断供电,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中断供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线路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线路、母线备自投动作,恢复对用户供电的,不算对用户中断供电。

5.3.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3.3.3发电厂升压站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被迫全部停止运行。

5.3.3.4发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3.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

5.3.3.6生产单位一次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3.4 B类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

5.3.4.1 3kV及以上发电设备、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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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5.3.4.2 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以下人为原因被迫停止运行。

(1)一般电气误操作: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小动物碰触户内设备;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漏)接线;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7)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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