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的通知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关于印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关于印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职责和组成》的通知

国环 [1993]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已经国务院第三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ー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3年7月23日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

一、性 质

第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环委会)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主要任务

第二条 研究、审议国家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搰施,提出和审议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经济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协助国务院对于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议。

第四条 指导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国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 第五条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检査,完善环境法制建设。

第六条 积极促进为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而进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 组织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指导和推动全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九条 指导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承担原全国濒危动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组 成

第十—条 国务院环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有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成员单位的部长、副部长或同级行政领导兼任。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国务院环委会的具体工作;国家环保局内设国务院环委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科学家、专家、学者组成科学顾问组。

四、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审议重大的环境与发展问题。临时性重大问题,经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安排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例会的主题内容安排地方省、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监督检查地方和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环委会作出的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委会文件须经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