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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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公司法》第126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虽然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但最基本的法定程序却大体相同。这些法定程序是:(1)发起人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缴股款;(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3、简述股份的基本特点答:股份的基本特点是:(1)金额性。股份既然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就表示它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而一定量的公司资本通常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的。所以,金额性是股份最直观的一个特征。(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它是股份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不可分性。股份既然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也就表明每一份股份都不能再行分割了,否则即失去了其所谓“最小”及“均等”的本质。(4)可转让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以其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身份与地位为其对外信用的基础。所以,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

4、简述股票的特征答:股票的基本特征是:(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

有价证券。拥有股票,不仅表明持有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而且表明持有者还可进一步凭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使股票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和市场价格。(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并且依法律规定记载相关事项。(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

5、简述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答: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无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的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所载明之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6、简述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基本特征答: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股东,不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是股东大会这个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是通过法定表决制所形成的代表多数股东意愿的决定。故其一经作出,就被认为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对全体(包括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约束力,从而体现了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3)

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它却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依公司法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的一个议会式机构。

7、简述我国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答: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有:(1)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答: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监事会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因,凡是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都应当依法建立监督机构。(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监事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董事会的制约,监事会直接对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议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上市条件。

1、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答: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即: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按照我国《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3)依法设立。

2、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答:(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通过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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