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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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的股权主要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持有的记载其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官方文件。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是相同的,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但是现实中,由于商业策略的需要或者为了规避法律,大量公司在成立时,存在着不为工商登记机关和他人所知的冒名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干股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也会因转让、赠与、继承和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动,但因客观或主观原因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这就出现了工商登记的股东和依当事人内在意思产生的股东有所不同。

在此种情形下,究竟应以出资证明书的转让、股东名册的记载还是以股东的注册登记文件来确认享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中的股东资格?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享有股份收购请求权?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司是一种契约,既有内部契约,也有外部契约。而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正是打破内部契约的一种表现方式,不涉及外部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对于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股东资格应从宽确定。工商登记记载其主要的效力在于对外的公示对抗效力,其效力的对象是针对公司企业内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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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因此不宜作为评判是否为公司股东的标准。相反,股东名册其效力对内,是对内部股东合意的确认,以此作为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股东身份的评判标准较为客观,也容易操作。因此,当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记载不一致时,应以股东名册更为优先。

(二)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及持股时间长短无关。

其次,股东的资格及其是否具有表决权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多少及持股时间的长短均无关联,因此,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也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多少及持股时间长短无关。并且,根据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均可以实施,因此异议股东有权仅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一部分来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这样不仅能够体现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原则,股东也可以通过行使部分股份的收购请求权来达到分散投资的效果。同理,股东在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过程中也有权临时决定撤回请求,法律也不应当对此予以禁止,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不应当设置过多的门槛予以阻挠。

(三)在股东会决议公布后取得公司股份的人不具有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资格

对于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股东资格界定当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当股东会决议已经通过并公布后才取得公司股份的人不具有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资格,这是因为,此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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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决议已经公开,之后再取得公司股份者应当被视为默认同意该决议,如再允许其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将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因此没有必要再给予保护。

三、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程序

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时,依照何种程序进行,新公司法同样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便于实践操作,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时应根据如下程序进行:

1、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当公司股东会有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意向,拟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及时告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权。

2、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股东会了解异议股东的情况,研究其所拟意向的可行性。对于在股东会上的表决,笔者认为,我国还是规定明确投反对票较好。因为这实际上给了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股东又一次选择机会。一方面,遵从了股东的内心意思,另一方面如果异议人数减少,也可减轻公司的收购负担。

3、公司通知异议股东决议结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异议股东该决议的结果,以便异议股东具体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至于该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借鉴美国及加拿大的做法,可设定10日为合理期限,公司必须在该合理期限内告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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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决议的结果。

4、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收购请求。对于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的期限,同样也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新公司法规定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方应达成股份收购协议,扣除公司通知决议结果的10日,因此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的合理期限应自收到决议结果通知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50日。当然,如公司未书面通知股东决议结果,不应当影响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收购请求的权利。 5、确定股份收买价格。这个程序是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实现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份收买的价格能协商一致,自然皆大欢喜。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当双方就价格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股东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决股份收购的价格?笔者认为,法院应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裁定股份收购的价格,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及公正,听证时法院可以允许双方相互质证、抗辩,法院在不能取舍双方的证据时,也可以自己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按比例分摊。评估的价格应以公司作出决议前一日的股份价格为宜。 6、进行股份收购。在股份收购价格确定后,公司应组织一个专门负责回购的临时组织负责与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有关的事项。该临时组织中应有债权人代表,以监督和参与整个程序,防止公司与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股款的支付和股份的收购可以分次进行。 7、对购回股份的处分。对于购回的股份,各国都要求公司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处分,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购回股份的处分做了一定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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