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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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评审标准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真实性证明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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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评审因素 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负责人资格 其他要求 投标保证金 评审标准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内容规定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 3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容 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响应性 评审标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 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内容规定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未发生变化的。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技术标准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和要求 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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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编列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5 详细评审 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2个中标候选人;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6 7 废标条件 价格折算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3: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6:评标价格计算方法 8 详见本章附件7:投标人成本评审方法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在评标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 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 二、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2个有效投标报价或2个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不明确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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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4项、第2.1.5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9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3.2.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审查,审查其投标报价的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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