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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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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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8年第12期

对流动性监管要求进行重检和更新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提升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办法》旨在抑制同业,优化期限错配,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高级专家刘江荣表示,本次修订体现了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在业务类型、复杂程度和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变化较大,尤其是近年来同业业务占比大幅提升,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的流动性影响更大,使得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更易传染。在此情况下,对流动性监管要求进行重检和更新,是为了保障监管规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提升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新增三个量化指标

《办法》相比原有的流动性监管考核,最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引入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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