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1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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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的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近期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已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10、对照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

11、对照第九条, 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原件。

12、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重点科研课题:政府科技部门下达的,并在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为“重点科研课题”。 13、有关设计等级标准,按建设部建设[2001]22号文执行;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14、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5、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6、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如国家优秀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江苏省优秀设计奖、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设计奖、省辖市优秀设计奖等。

17、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如国家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省级奖(扬子杯、长城杯、白玉兰杯等),市级奖(金陵杯、姑苏杯、琼花杯等)。

18、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9、设计、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

20、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取主要完成人的前5名;验收意见认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工程,取主要完成人的前3名。 21、工程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2、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3、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24、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6、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7、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2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9、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0、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31、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32、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33、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34、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3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3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11、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2、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苏建职称〔2010〕1号

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委)、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拟于2010年11月中旬左右召开。为了做好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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