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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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文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支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申报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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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 五 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12、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甲方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后,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融资本息。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学贵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胡崇江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乙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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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四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对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或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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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缘由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四)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四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双方应与贷款银行就偿还乙方在贷款银行的融资事宜进行协商,确保贷款银行及时收回全部融资本息。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甲方同意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的权利劣后于贷款银行债权。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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