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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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予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核准注册。2000年11月28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将“红河”注册商标转让给红河经营部。2001年8月13日,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公司)以“红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红河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并据此作出维持 “红河”商标的裁定。红河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审理后认定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的、确切的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驳回原告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红河商标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红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案:在本案中,红河县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关键在于“红河”是否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辞海》、《世界地图册》及《中国地图册》均为我国权威出版物,可以证明在越南境内有名为“红河”的河流。虽然“红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按中国文字的构词习惯及其字面含义已经能够使一般消费者首先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经存在的名称,在公众意识中,“红河”作为河流称谓的知名度远远超过其作为地名的使用。同时,在中文里“红河”还具有“红色的河流”

的常见含义,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因此“红河”具有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商标的标识性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使他人以“红河”合法标示厂名、地址或产地,也不会使“红河”商标丧失显著性。所以,红河商标一经依法注册,就应该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受诉法院驳回红河公司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红河”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7.申请“DARKY”的商标注册能否获得商标局的核准? 答案:《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样体现了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包括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歧视,还包括种族歧视在内。申请“DARKY”的商标注册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局应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8.某酒厂在其生产的某种酒上于1994年以长安牌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依法被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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