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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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1年11月30日。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期间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报告中所采取的一切取价标准及评估结果所反映的价值均以2011年11月30日为准。 六、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 2、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

3、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4、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5、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

6、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 7、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8、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七、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㈠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后颁布);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

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 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81号”文);

7、《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

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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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

11、《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2、《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3、《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 111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4、《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 114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5、《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6、《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7、《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302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1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㈡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1、《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2、《采矿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编写的《江西省鄱阳县莲花山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5、赣国土资储备字[2011]14号《〈江西省鄱阳县莲花山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赣金林储审字[2011]014号《〈江西省鄱阳县莲花山萤石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7、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8、(《关于对〈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

9、矿山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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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它材料 八、评估过程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评估的政策和法规规定,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于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1月10日对江西省莲花山矿产实业有限公司莲花山萤石矿采矿权实施了评估。评估过程如下:

1、接受委托阶段(2011年6月15日~6月30日):项目接洽,与委托方明确此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确定评估基准日,拟订评估计划(评估方案和方法等),向企业提供评估资料准备的清单;

2、现场查勘阶段(2011年7月1日~7月15日):根据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公司评估人员在该矿的领导朱清玲陪同下,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采矿权进行了产权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床地质勘查情况、矿山建设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储量、投资及矿山设计等资料,调查矿产品销售价格;对矿区范围内有无矿业权纠纷进行了核实。

3、评定估算阶段(2011年7月16日~2011年7月30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确定评估方法,完成评定估算,具体步骤如下: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该矿矿区范围变更,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11年11月30日。

4、提交报告阶段(2012年12月1日~1月10日):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书初稿,交换评估初稿结果意见,在遵循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采矿权申请人和委托方的意见,并做必要的修改,在经委托方认定后,提交评估报告书。 九、采矿权概况

㈠交通位置及自然地理

莲花山萤石矿地处江西省鄱阳县境内,位于鄱阳县城北东260方向,直距70公里处,属鄱阳县莲花山乡管辖。矿山距莲花山乡约4公里,距鄱阳县城运距约90公里,至九景高速公路田贩街入口处约35公里,与矿区有水泥公路相连。距皖赣铁路景德镇站约70公里,交通较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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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地处低山—丘陵过度地带,属构造剥蚀地貌区,山坡坡度一般在30°—55°之间,局部在抗风化强的岩性地段,形成小陡坎。区内植被较发育。

矿区气候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区,四季变化分明,因受海洋性气候影响,春夏多雨,秋冬干燥。平均年降雨量为1688.3mm,年平均蒸发量为124 6.8mm,降雨量大于蒸发量,潮湿系数大于1,全年最高气温在7月为38℃,最低气温在1月为零下10℃左右。

矿区经济以林业、矿业为主,劳动力较为丰富。 ㈡以往地质工作概述

1958年,江西省地质局区测大队,在本区开展过1/20万祁门幅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和重砂测量,提交了《江西省波阳钨矿区概查报告》。

1958年,江西省地质局上饶地质勘查大队、波阳县地质队、浮梁县地质队,对该区萤石矿进行了普查工作。

1959年,江西省地质局上饶专区地质勘查大队109队、波阳县地质队,对矿区萤石矿进行初查工作,施工了探槽和浅井,提交了《江西省莲花山萤石矿区潘村—梅树坞地质勘探总结报告书》。

1988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局916大队区调分队开展了1/5万蛟潭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1989年—1991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局916大队进行了萤石矿详查地质工作,投入主要工作量有:1/2000地形地质测量1.20平方公里,钻探1680.63米,坑道154米,探槽670立方米,化学分析样136个,光谱395个,其他样34个。1991年11月提交了《江西省鄱阳县莲花山矿区潘村、梅树坞矿段详查地质报告》。1992年1月25日,江西省地矿局以赣地发[1992]19号,批复D级储量矿石量119.28万吨,CaF2矿物量76.16万吨,其中潘村矿段(本矿区)矿石量106.54万吨,CaF2矿物量66.55万吨。审查意见认为,矿区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潘村矿段矿体控制研究程度低,在使用报告资料时应慎重。

2004年,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对莲花山萤石矿潘村压覆矿段矿产资源进行了评估,提交了《江西省鄱阳县莲花山萤石矿潘村压覆矿段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以赣国土资核[2004]256号文,批复潘村压覆萤石矿D级资源储量矿石量394694.30吨,CaF2矿物量238870.10吨。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齐全,评估方法正确,莲花山矿区矿段民宅压覆的萤石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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