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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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外包工程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外包工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对电力生产相关的外包工程,实行发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和外包施工企业或多经施工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承包方)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发包方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承包方承担对工程实施、人员培训和施工质量等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2、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单位有资格的人员签发,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外包施工企业、多经施工企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3、各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四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停送电联系人)的管理,严格定期考评和发布制度,原则上“四种人”应由主业人员担任。对输电线路施工,如发包方确实

无法派出工作负责人和停送电联系人,可由承包方(应为电力系统内单位)推荐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并能胜任相应职责的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市级供电公司书面批准后,担任输电线路工程的工作负责人或停送电联系人,但发包方仍要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监督。

4、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中应详细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和违约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和备案。工程不得层层转包,不得签订“生死合同”以包代管。

5、承包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必须承诺参与施工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参加工程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施工的危险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主要承担“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审查工作安全性的安全责任;《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的其他职责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负责。

7、发包方工作负责人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外包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是否完备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各项要求;

(2)对工作地点的正确性和现场有关电气安全措施的正确完备负责。并承担《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的第2项;

(3)正确办理工作许可、终结和间断手续,并向承包方现场负

责人发出开工命令。开工前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有关电气安全的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签名;

(4)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发现承包方违反《安规》和有关规定情况时,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8、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组织、安全、技术和质量全面负责。并承担《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工作负责人各项安全责任(除第2项以外);

(2)开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现场危险点和安全技术措施;

(3)对复杂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实施。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4)每天开、收工必须在工作负责人带领下方可开始和结束工作;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规》和电力行业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参加施工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及其工作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工作负责人和发包方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安全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10)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发包方均要进行调查、统计上报,并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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