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专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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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专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和专题(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 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指***大桥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直接委托 或授权委托(设计、施工合同中列明的科研项目均属授权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大桥主体工 程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管理纲要》编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局为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管理局通过合同关系授权委托管理单位为 科研项目主办单位,科研项目主要研究单位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单 位为科研项目参与单位,咨询人为科研项目的咨询审查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由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主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管理局或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为承担单位提供必 要的支持条件,组织和主持项目的评审、验收,负责科研成果鉴定、奖项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局总工办统筹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审批、 承担单位确定、工作大纲评审、成果验收、奖项申报等工作。总工办对科研项目的立项 书、合同、工作大纲、科研成果、验收评审意见、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获奖证明等 文件存档备案。

第八条 管理局内部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分类管理部门为主办部门。主办部 门协助总工办进行科研项目立项、承担单位确定、工作大纲评审、成果验收、奖项申报 工作,承担中间检查工作。科研项目分类及对应主办部门如下:1、土建设计类由总工 办负责;2、土建施工类由工程管理部负责;3、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类由交通工程部负 责; 4、安全环保类由安全环保部负责;5、项目管理类由计划合同部负责;其它不能 明确分类的科研项目由总工程师确定负责部门。

第九条 管理局对科研项目进行分工管理。主办部门应对每个科研项目安排分管 领导和一名主办人、一名协办人,主办人和协办人有权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并在科研 成果、知识产权、奖励中署名。主办人和协办人由总工办统一协调管理。主办人和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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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职责如下:

主办人:受总工办和主办部门委托,总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管科 研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过程,主持科研项目的工作大纲评审、中间检查、成果验收、奖项 申报等工作,对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负管理责任。

协办人:受总工办和主办部门委托,负责与主办单位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口联系、 协调,协助监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过程,组织科研项目的工作大纲评审、中间检查、 成果验收、奖项申报等工作,跟踪了解科研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向总工办和主办部门 报告。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指定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局协调管理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项目,协助完 成项目验收、评审、成果鉴定、奖项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人按咨询合同规定的任务和进度完成对科研项目工作大纲、阶段 成果、最终成果的咨询审查,指定专人对科研项目咨询工作统筹管理。咨询人应参与科 研项目的中间检查、评审验收,对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实行有力监督。

第三章 立项、招标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围绕***大桥投资、管理、勘察、设计、施 工、检测、营运等环节,为***大桥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节能、 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等方面服务。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报告应包含科研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主要研究 内容、目标,主要研究手段,考核指标,进度要求,成果形式、数量,经费,验收方式 等内容,明确立项的必要性。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应进行评估或评审,立项程序如下: 一、相关单位提出研究方向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资料,由管理局主办部门进行初

审,总工办审核,总工程师审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二、经管理局分管领导或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总工办发出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通过立项的科研项目由总工办和主办部门根据《***大桥主体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承担单位。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个科研项目一般设定一个项目负责人, 未经管理局同意不得变更。在合同中须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行科研项目工作大纲审查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主要研究内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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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工作进度,研究手段,成果形式和数量,考核指标等内容。科研承担单位完成科 研项目工作大纲后提交给主办单位、管理局和咨询单位,管理局组织咨询单位、顾问、 专家组等进行审查,科研承担单位应在 7 日内对审查意见逐条回复,审查未通过则由科 研承担单位修改,直至通过后报管理局和主办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 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科研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科研 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管理局报批。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科研项目的分类,由管理局内主办部门对其 负责的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重大科研项目依据科研项目合同 规定实行监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研项目阶段性目标及经费管理制度,分阶段拨付经费。由主 办部门对科研项目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结果提交总工办和计划合同部, 作为分阶段拨付经费的参考依据。

一、合同期不超过 6 个月的科研项目,实行双月检查制; 二、合同期 6 个月以上的科研项目,实行每季度检查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的科研项目负 责人和科研项目主办单位、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依照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根据情况 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费用、终止科研项目合同、追缴科研经费等处罚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科研项目的重大工作节点,承担单位应邀请管理局和主办单位 参与、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要的试验、实验过程应做好录像、摄影、录音等工作,报备 管理局和主办单位。

第五章 验收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和评审由主办单位组织,管理局主持。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局组织咨询人、顾问、专家组等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审查,科 研承担单位应在 14 日内对审查意见逐条回复,审查未通过则由科研承担单位修改,直 至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验收和评审必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其他 内容:

1、合同文本; 2、工作大纲; 3、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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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和总结报告;

5、有关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6、应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7、发表的文章、专著;

8、各阶段成果的审查意见、设计回复。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附录《***大桥科研项目成果 报告编制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三月以书面形 式向主办单位和管理局申请延期验收。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五、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参与各方共有。参与各方承担知识产权 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为参与各方共享,申请前由管理局核准,获 得后向管理局、主办单位报备。

第三十三条 与科研成果相关的论文、著作需在公开发表后一个月内向管理局报 备。

第七章 奖项申报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由管理局统一申报奖项。经管理局同意后,也可由主 办单位、承担单位申报奖项,获奖后向管理局报备。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对所有科研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申报奖项,各单位 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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