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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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卫生所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卫生所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指导检查本卫生所其他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落实本制度;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2、卫生所医生或护士为负责对本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本制度进行收集、暂存和处置。

3、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张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责任人员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

4、在收集医疗废物前,要对医疗废物包装袋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5、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要先进行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后再收集。

6、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收集盛装于符合要求的包装袋或者容器内。各类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

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盛装,但要在标签上注明。

7、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要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8、放入包装袋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9、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要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0、对封口后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时间、种类、数量、收集人签名、处置方法、处置时间、处置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载体为《卫生所医疗废物登记簿》。医疗废物登记簿要保存3年以上。

11、医疗废物产生后,要在2天之内进行处置。

12、对能够焚烧的医疗废物,要在收集后2天内进行焚烧处置。 13、对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要在消毒后集中填埋。

14、禁止在非收集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5、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由卫生所负责人组织全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学习。 16、卫生所工作人员在收集、处置医疗废过程中要做好自身防护;

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7、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时,要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垦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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