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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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相关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支部书记、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十)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1.发生事故单位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处以100万元罚款;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以200万元罚款。

2.发生事故单位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处以300万元罚款;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以500万元罚款。

(十一)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总经理、书记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第九条 相关处罚规定

(一)对事故责任者除按以上追究外,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对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罚。

(二)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拖延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上者,对单位分别处罚3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单位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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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上处罚由集团公司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基金。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追究,实行追究就高制。

第六章 伤亡工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工伤范围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区域内,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十三条 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按轻伤申报。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重伤申报

(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体身面积1/3以上。 (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5)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第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6)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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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8)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9)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10)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3.伤亡申报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是指从接到事故汇报时间开始计时超过2小时的汇报),按规定时间未办理手续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从接到事故汇报时间开始计时超过24小时的),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5.对职业病按照国家鉴定等级标准,从鉴定结果等级之日起与工伤同类要求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五条 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责任追究 由于哪一级责任造成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追究哪一级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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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季度考核总分中减扣5—15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零事故汇报制度。

1.汇报时间:每月10日、20日和月未最后一天的18:00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联系电话0357~5631059。

2.汇报内容:本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受害者(责任者)姓名、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情、事故经过原因及分析处理情况,如不及时汇报按迟报、漏报规定处理。

3.签字把关:零事故报表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填写,安全处长、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安监局。

第十七条 工伤工亡的认定

1.在生产、工作区域和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工伤、工亡按因工处理。

2.工作岗位病亡或在工作岗位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规定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经工会、安全、劳资、医院等部门分析认定后,报上级部门。但必须有集团公司总医院出具病亡报告,要有主治医师、分管副院长、院长的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死因判断不清时,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尸检报告。

第十八条 其它伤害、伤亡认定

在生产工作区域和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发生的伤害、伤亡按非因工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上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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