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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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了一切封建的等级和特权“。把国家事务提升到人民的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的事务,即真实的国家。它消灭了中世纪社会等级与政治等级的同构现象,使社会等级失去了政治的性质和功能。因之,近代社会等级即市民阶级的形成,恰恰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基础和表现。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分离,使整个近代西方世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进而形成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历史性后果。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市民社会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桎梏,使之迅速扩张和发展。同时,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也导致了私人等级和普遍等级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了私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相对优势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尖锐对立。

第二,庞大的官僚政治系统的建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也为国家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官僚政治系统的建立就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和表征,进而形成了近代官僚政治系统的形式主义、崇拜权威的例行公事、一切按成规、成见和传统办事的知识原则、思想方法和运作机制。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特殊利益’和‘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间的分离出发,而官僚政治的基础的确就是这种分离。”

第三,加剧了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抗。市民社会是以自愿和自治为原则的,为了实现个人、等级和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的结合。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造成了以意志至上为原则的庞大的官僚体制,而这个体制具有影响和参与市民社会的内部生活的内在冲动,力图造成“国家的市民社会”——自为的官僚集团。这样就势必加剧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和冲突,使两者尖锐对立。

第四,催生了公共国家和代议制民主,公民对国家的共同参与。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近代的分离,还造就了代议制或代表制这一近代民主政治的运行模式。相对于等级制来说,“代表制迈进了一大 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它是一个公开的矛盾。”这就是说,代表制反映现代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开分离的基本事实,它是建立在以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为特征的现代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因此,这种代表制是抽象国家范围内的“民主制”,是单个的人作为一切人来参与一般国

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

第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公民在市民社会平等交往和自愿结社,形成发达的非国家公共领域。

二、立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在若干法律原则:

明晰的私人产权保护

契约自由原则 私法:市场经济秩序和平等交往秩序 人权保护

公共国家和代议制民主

多元权力主体的分立和制衡 公法:民主宪政秩序 约束行政官僚体系

三、法律的主要特征 有如下八个基本特征: 1.对社会主体的平等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主平等的人格。 2.重视产权保护 3.维护契约自由。 4.强调保护人权。

5.确认国家的民主宪政秩序。

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

6.权利本位。

法律确认: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公民权利制约的权力-义务关系。 7.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8.法律形式部门化、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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