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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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2 【实施日期】200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

(惠府〔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38号令),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第38号令规定办理立项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估算总投资。建设项目虽已列入发展规划,但发展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规划中未明确建设规模和估算总投资的,或虽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同意,但未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必须报市(县、区)政府常务 1 / 3

会议或市(县、区)长办公会议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投资估算及估算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立项意见报市(县、区)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安排总投资2%的前期工作费用以开展前期工作,其中全额财政拨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估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填报《惠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表》(详见附件1)。总投资估算表共八大部分43个细项,必须全部填写。国家、省对项目投资估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评审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四、项目经批准同意建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市政府第38号令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惠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惠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填写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1 2 / 3

惠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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