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选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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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评选奖励制度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中共红寺堡区委、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设立“红寺堡区优秀人才奖”和“红寺堡区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优秀人才奖和杰出人才奖),旨在表彰为红寺堡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奖设三个类别,即“红寺堡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红寺堡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红寺堡区优秀技能人才奖”。杰出人才从优秀人才中评选产生。

三、 红寺堡区优秀人才奖和杰出人才奖评选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人才奖每次授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杰出人才奖每次授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四、 红寺堡区优秀人才奖和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五、评选范围、对象是:在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在红寺堡区工作、服务的外地引进人才必须连续在红寺堡工作或服务满两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为评选对象。

六、评选条件是:申报优秀人才奖和杰出人才奖的人选,应当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业绩突出。同时,近年来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杰出人才奖评选条件

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项;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取得重

大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内或国际为红寺堡区争得了极高荣誉。

(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选条件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红寺堡区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红寺堡区各类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省级以上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具有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评选条件

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结合企业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策略和方法,使本企业近年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在企业扭亏增盈中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3、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上缴税收有较大贡献的。

(四)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条件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2、职业技能处于全区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得到企业和职工广泛认可,给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七、优秀人才奖实行定期集中申报制度。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工作。一般由所在单位提名或个人申请。

八、 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把关,并采取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红寺堡区优秀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推荐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评选工作在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科室牵头承办,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办公室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十、评选工作分为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区委、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评选出获奖人选,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选进行奖励。

十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表彰奖励人选如有异议,可向评选办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十二、评选办负责组织对拟表彰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的核查工作。由拟表彰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

门进行具体核查,并向评选办提供核查报告。

十三、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者或者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十四、 优秀人才奖、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局颁发荣誉证书。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每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优秀人才奖获得者,每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所需奖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优秀人才奖、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列入区领导联系专家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优秀人才和杰出人才在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十七、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十八、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十九、参与优秀人才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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