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金井湾大道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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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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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项目部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3)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组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管段工程质量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各分部质量管理工作。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工程一标段项目部安质部设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指令执行反馈体系

项目部各分部对相应管理机构发出的指令、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和考评。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分部,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分部,项目部对其进行处罚,对质量控制好的分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报告体系

各分部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每季度必须向公司安质部提交总结报告。 (4)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审核

项目部以总工程师为主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没有经过审核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部按规定对设计、施工重大技术标准、复杂技术难题、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和工艺流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系统联合调试和试运行提供技术保证。

第十九条 项目部工程部部必须按规定结合现场核对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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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追究工程部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部工程部根据施工任务制定施工工艺和作业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试验室检测频次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员培训上岗制度

项目部技术、管理负责人必须由咨询单位组织培训;主要技术岗位由咨询单位提出培训意见,局组织培训;重要技术方案和关键技术难点实施由咨询单位组织培训;未经过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严格工序控制

各分部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主体工程、关键工序或重点部位必须有技术人员进行旁站。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先进的施工机械及大型砼搅拌站 第二十五条 开工报告申报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未经审批不得申报开工;材料未经实验、配合比未经确认不得申报开工;制度、标准不全不得申报开工;各工种操作证不全不得申报开工;施工图未复核等不得申报开工;施工未复测不得申报开工。

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强的工作由专业化队伍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观测

对桥梁沉降、收缩徐变、两端转角进行观测记录各项指标,确保路面施工。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安质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必须在12小时报公司安质部部,24小时报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住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有关单位。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建设部、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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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告擅自处者;

2)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一致时,可直接向有关政府机构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裁决。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奖惩

对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给于荣誉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对企业质量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四、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中铁一局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工程一标段全部工程达到国家现行工程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合同兑现率100%,确保部优,力争国优。规范我合同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工程质量放在工程建设工作的首位,并规定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有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即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2.项目法人责任制。即对基础设施项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3.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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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人的责任。

4.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指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技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出落实措施,把质量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各分部要结合质量体系标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细划每个岗位的质量职责,做到岗位职责明确,管理监督到位,规章章制度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2)开工报告制 1、部门及填报程序

开工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由工程管理部主控,安质部、物设部、试验室、综合部配合进行。

在接到施工任务后应组织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将本合同段施工任务进行质量控制单元划分,批准后遵照执行。

按照批准的质量控制单元和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列出管段内的开工报告清单,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清单审核无误后,分发到各相关部门,使其在每次开工前做好准备工作。

标段、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申请报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工程总监审批。

2、开工报告填写要求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为: 测量放线准确无误;按规定完成了施工图现场核对,需完善、优化的项目变更设计图已到齐,并经核对无误;完成征地、拆迁,施工场地清理、平整、硬化达到规定要求;进场人员满足施工需要,且均已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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