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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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正确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的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 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落实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 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进行配备,确保单警必配装备按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的原则,采取

“集中存放、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的管理模式,确保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配备对象

第五条 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 配备项目

第六条 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包括: 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8、多功能腰带。用于挂带对讲机、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9、防割手套。

“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包括: 10、枪支。 11、对讲机。

12、警务通。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 13、防刺服。

14、警用装备包。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 按照“配备适需、保障实用”的原则进行配备,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巡警、治安、禁毒、经侦全部配齐必配装备及警用装备包。

第八条 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执行,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枪支人员范围,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治安部门审批。枪支使用严格遵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能分工

第九条 按照“区局统一领导、装财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开展单警装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政治处负责对符合配备条件的民警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区局要求配合做好新增、调离人员配发、回收装备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局装备财务科协助政治处对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等工作;负责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装财部门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局治安大队负责做好单警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局督查队负责对全局民警佩带、使用、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况进行督察,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做好违规违纪民警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 训 练

第十四条 全体民警必须参加公安单警装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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