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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旧县洲地畈堤防工程三标施工招标文件

3.6 履约担保 3.6.1 履约担保证件 (1)承包人履约担保证件 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

本款中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采用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 3.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3.11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3.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工期;

(3)按第3.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5%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按第39条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3.9 图纸 3.9.2 施工图纸 第(2)项

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0天提供给承包人。 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3.9.3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3)施工总布置设计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4)临时设施设计

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5)施工方法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6)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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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内。

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内。 3.9.4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3.9.5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1)承包人应在7~14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11 分包

3.11.1 工程分包应经发包人认可

本标段新建堤防长度660 m,桩号:桐郑线~0+660,堤防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挡墙+一级平台+框格内三维土工网植草护坡+堤顶道路形式。

以上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允许工程分包。 3.12 承包人的人员 3.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除500元。 (4)项目总工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扣除500元。

(5)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总工职称证在施工期间需由监管单位保管,工程完工后返还给承包人。

3.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3.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4)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8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8天内批复承包人。

3.14.2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工程所需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3.14.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3.16 进度计划

3.16.1 年(季)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月初,向监理人报送月进度计划。 3.17 工程开工和完工 3.17.1 开工通知

本工程计划于2009年10月1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指令为准。 3.17.4 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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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80天 内完工。 3.19 工期延误

3.19.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完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 3.20 工期提前 3.20.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如下:

工期提前按1000元/天奖励。 3.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3.22.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3.26 测量放线 3.26.1 施工控制网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 3.31 预付款

3.31.1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在开工前将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工程合同价的10%。 3.32 工程进度付款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经审核后,完成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3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20%;完成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35%(含已支付部分);完成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80%,支付合同价款的65%(含已支付部分);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含已支付部分,并扣回预付款) ;余款作为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 3.33 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

3.36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第37条全文,并代之以: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按当前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内不作调整。 3.38 变更

3.38.2 变更的处理原则

(2)款3)修改为: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该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投标书内相应的基础价格、预算定额编制办法进行估价,并按原报价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经监理人审核后,作为该项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 3.38.6 变更价款调整的时限

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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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3.46.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工程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3.47.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补充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3.48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3.48.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文件的其他费用报价表中。 3.51 工程保修 3.51.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实行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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