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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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

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

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 3.4.4 执法监督不完善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过于随意的问题比较突

出。同样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 14

有很大差异。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审批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

力,内部审核“互相礼让”走形式,唯上利益观念严重,“弹性行政执法”现象 时有发生。12

12 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江苏安全生产》杂志第8 期。 15

第4 章 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对策 4.1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1.1 尽快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维持其适用性,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科学技

术的发展、生产工艺的变革、工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变化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及时进

行修订,如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 年7 月)、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12 月)、

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 月)、煤炭法(1996 年8 月)、矿产资源法(1996 年8 月)、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 年10 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 年12 月)、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 年4 月)、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3 月)、安全生产法(2002 年6 月)

等一大批法律法规,有的已施行近30 年,最短的也已施行近10 年,其中的许多

规定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需要尽快予以修订。13 4.1.2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比较大,法律法规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

律法规需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出台更具

体的规章、标准,才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行政执法,才有可能达到立法目的,实

现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因此,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配

套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执行到位。 4.1.3 根据新的形势加快职业健康等方面立法进程

从2002 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 年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08 年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首次下降到10 万人以下,2009 年又下降到9 万人以

13 石少华,法制进程势不可挡,《劳动保护》杂志2005 年第9 期。 16

下14,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正逐步由保障人

身安全向职业健康转移,安全生产立法也应把握这些变化转移立法重心,加快职

业健康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要针对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变化等实际,进行有针 对性的立法。

4.1.4 重视规范性文件质量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履行其职

责的主要、重要手段之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大量具

体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在公共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作用,因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4.2 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4.2.1 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

在编制、人员、执法车辆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充分支持,不断将以安全工程、法

律、化学、矿山、机械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吸纳进执法队伍,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快速便捷的交通工具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由于人员和物质方

面的原因阻碍执法工作的开展。

4.2.2 完善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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