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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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实行分级管理。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煤矿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监管指导,并直接负责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监管。

市、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的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监管。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煤矿企业的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用户及操作人

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IP

视频设备和调度应用软件,它是产量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在固定位置安放,保证畅通。网内IP资源分配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

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管理人员根

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和线路运营商制定与监控线路相关的检查和恢复制度,出现故障后应积极与线路运营商联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三十七条 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的主要情形: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①人为将称重组件到黑匣子的线路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②人为破坏称重组件内部连接信号线;

③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④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下位机及通讯管理站。 (二)人为破坏称重组件的:

①人为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的方式(如在称重组件上方搭桥);

②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③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④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 ①破坏机箱锁; ②向机箱注水;

③机箱遭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

④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置或连接线路。

(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

①通过装置影响产量数据发送; ②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

第三十八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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