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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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接入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 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网络数据中心、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四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煤炭行政主

第一章 总 则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及本管理细则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七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后,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八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岗资格证发放的组织管理;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申领、打

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条 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指导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按照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十二条 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包括分公司)应当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B/S 模式构建监管平台,存储和管理所属入网煤矿上传煤炭产量数据,县、矿设立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

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

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的组织管理;

(二)负责接收各市、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上传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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