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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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www.hljjs.gov.cn下载中心下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和条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省建筑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分包单位发生事故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资质升级的;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市(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管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机构)认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未整改的;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的;(无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或证书未经2005年、2006年、2007年年检) (八)作为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 (九)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安全机构递交“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一览表”(附表1)。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重新审查范围,安全机构负责审查企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

日常监管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安全机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准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材料,并由安全机构统一接收,适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表2);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审查批准延期的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安全机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准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的申请材料,并由安全机构统一接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号码为序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承包企业安全总监任职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审查批准延期的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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