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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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工〔2016〕17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1 / 2

一、取消项目

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

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

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II型)降为2000元/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的征收对象为新装电力用户,该收费标准已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用。 四、有关要求

全省供电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变相强制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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