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山东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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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重点项目库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旅游项目在转方式、扩内需、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省旅游局制定了《山东省旅游重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逐步使我省项目库建设形成“建成一批、开工一批、充实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评估论证机制。省局将建立重点旅游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对各地上报的重点旅游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和跟踪服务。凡是未经论证评估的重点旅游项目不能进入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库。对重点旅游项目的策划规划方案、市场分析、项目定位、投资规模实施跟踪服务。对项目规划不落实、建设质量不高、粗制滥造或以旅游项目建设为名圈地占地、破坏生态和景观协调的,各级旅游部门将不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景区、酒店等级评定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申请。问题严重的,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旅游局每季度通报一次重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情况。省旅游局联合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每年度要对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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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县(市、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落实、开工、竣工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各市局年度目标考核。今后各级旅游部门在安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时,须从项目库中优选。省旅游局将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优先推荐给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三、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山东省旅游重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各市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担负起对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能。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要有形象进度和照片,要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库的报送、更新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上报的重点旅游项目要认真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确保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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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旅游重点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以项目储备和实施增强旅游产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实现项目库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各类资金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切实发挥旅游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加强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和争取金融支持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设置、科学可行、动态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择优申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由省、市、县(市、区)分级建设管理。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山东省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等重大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市场的实际,对当地旅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项目入库原则

第五条 效益统一原则。注重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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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产业整合原则。优先发展有利于全省旅游产品提升,有利于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项目。要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和主导产业,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发挥整体效应。

第七条 结构优化原则。项目安排应注意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项目所在地乃至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全省蓝黄两大战略的实施和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突出文化旅游项目、生态休闲度假项目,突出项目基础性功能,突出项目公共服务功能。

第九条 规模适度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发展实际,分级别、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型确定各级项目库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保证旅游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及入库要求

第十条 根据项目成熟度,项目库分五项子库,即前期储备项目库(招商项目库)、前期工作项目库、新开工项目库、续建项目库和建成项目库。

(一)前期储备项目库

列入前期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完成项目总体规划; 2、有明确的项目主体或责任单位; 3、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4、有初步的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 (二)前期工作项目库

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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