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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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20页。 复习指导:

09年变革后,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在一张卷各占50分,估计今年应不会有较大变动,但与刑法学的条理性与纲目性的特典不同的是,民法学内容繁杂,其复习重点不应放在记忆,而是反复的熟悉、比较和理解。考场上有的题只要理解透了,表达出大概意思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得分数了。

仔细看上三遍脑中就会形成大概的内容结构,例如民法从横向上说是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而三者仍可继续分)和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部分。要不断网自己的知识框架中添加理解的内容,而不是像有些人似的一味记忆。

民法第二编人身权和第五编继承权这两年都属掠去不考内容,不用看。

以下是笔记部分(红色部分是所给的提示,“题”是给出的重点题目,作为大题掌握的;“考过”是指再近几年的真题中重复出现过的;“了解”是仅需大概理解即可的内容;“不考”“不好出题”即多位辅导老师认为不适合在西法大考研题型中出现的内容),请结合笔记系统复习: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区分

可区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真题考过,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不会考)(三)民法与民法学(考过简答)P6题 记忆点:1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2区别:民法是法律部门,民法学是学科;表现形式不同;调整作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

民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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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是指:1、私人之间 2、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结论+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及人身关系

1、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要求主体地位平等、自主自愿和实现主体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11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

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记忆:民法调整对象的私人性决定了其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

题 民法调整方法有以下特点:(曾考过论述,简答) 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

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 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概括前四点)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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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

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 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

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

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 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 2、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3、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P17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考过论述)P18

题 (一)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三)法律本位不同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了解)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考过名词解释)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07年简答)

(一)立法指导功能(二)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重点,08论述)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词解释)

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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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P47

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依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

依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

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 四、诚实信用原则(考过名词解释)

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

五、守法原则(了解)

六、公序良俗原则(考过2次)P50 即 公共秩序 与 善良风俗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考过论述)P55题回答时要答定义、特征和意义三方面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考过名词解释)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名词解释的易考点)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及权利人以其意志自由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P59 1、(容易考)支配权

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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